以案说法 | 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引发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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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系因委托人小王(原告,化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后,继而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又由于其原代理人因故不能继续代理工作,转委托而来。小王主要诉求为:请求确认其已故父亲老王(化名,事故发生时年龄62岁)与其生前工作的被告公司(某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告支付工亡补偿款。此案最终以小王撤诉结案。
01
本案的案件概况
因老王意外身故,小王提起了三个诉讼,除本案劳动争议案件外,另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第一次开庭时间即为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二日,案件委托人小王手中除起诉书外再无其他材料,再问案件详细情况其慒慒地回答不知。笔者只好在接受委托当日即电话联系法院办案法官,并约定开庭当日提前到达阅卷。
02
本案审理中的情况
开庭当日阅卷后询问小王此案所提交的证据原件在何处,其回答可能在另外两个案件的卷宗里,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二审终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开庭后,法官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被告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笔者当即提出变更诉求:
请求按现今本市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变更赔偿金额;明确本案中意外身亡的老王身份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按照有关农民工的相关规定给予工亡赔偿。
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需要举证期,法官同意本案延期开庭并确定了第二次开庭时间。事实上,此案延期开庭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与办案人均未考虑到涉案老王的农民工身份及相关法规适用问题。本次庭审结束后,笔者要求小王立即去相关法院查阅案卷并取得本案相关证据原件或复制件。
此后,笔者深入研究此案,确认本案实质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笔者与该案件办案法官多次沟通,办案人明确表示就本案其仅能解决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小王所诉工亡赔付事宜应通过具体行政部门受理、不宜由民事法庭处理;且在沟通中,其对于被告公司与老王之间的关系确认明显倾向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03
本案关联案件情况
04
案件处理结果
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经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办案人三方沟通,小王、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在法院会合,由小王向办案人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办案人取双方当事人询问笔录后,当即送达了准予撤诉裁定书。
相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处理:
小王应某物业服务公司要求签署协议后,取得某物业服务公司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后双方一同抵达此案二审法院,向办案人提交新鲜出炉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办案人取双方当事人询问笔录,至此案件证据得以补强、案件事实情况得以确凿认定。此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小王取得最终胜诉。
05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该劳动争议案件虽以撤诉结案,但其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却值得深入分析与思考。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1.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前述案件资料中已介绍,本案中遭意外身故的老王系失地农民(土地被征收),其在2019年8月受聘于被告公司时已年满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于2017年5月起领取养老金。
我国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对于劳动合同因前述法定情形终止之后,双方能否重建劳动关系的问题,无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7条,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均一致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再具体到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即: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
1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
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上述文件均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存在的问题系方案设计不当,未能认识到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就涉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言,其因方向错误而徒耗资源,本诉并不能解决其工亡赔付的具体问题。
如上所述,假设小王选择了正确的方案,依法在限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其诉求是否可如愿达成?依据前述最高院的答复内容,对超龄的务工农民认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本案中老王系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意外身亡,法院是否有可能在适用法条上有适当突破,该情形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作者简介
杨晓飞律师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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